3.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 年4 月16 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4854 号民事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 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7101、9389 及1156 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 年10 月19 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 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 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7101 账户、9389 账户及1156 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