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晚,聚力文化发布关于投资者索赔事项的公告。 公告称,公司前期披露了冯志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余海峰、姜飞雄、禹碧琼、薄彬及胡皓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近期,公司委托调解机构代表公司与有索赔意向的投资者或其代理律师进行了沟通,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截至目前,共计收集到304名有索赔意向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公司根据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以及应扣除的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因素比例等因素,预计应赔偿304名投资者合计损失3111.20万元。 聚力文化表示,公司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将上述预计的损失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已计入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当中。 聚力文化表示,上述预计的损失金额为公司根据现有资料测算的结果,如后续新增同类索赔主张或公司向投资者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公司预计的金额不一致,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索赔事项的进展情况、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据此前公告披露,原告冯志芳以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虚增收入、利润,导致聚力文化2016年、2017年、2018年期间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均存在虚假记载,该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重大投资损失为由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聚力文化赔偿原告的全部投资差额损失790955.68元及印花税、佣金、利息损失等合计800920.88元;判令被告余海峰、姜飞雄、禹碧琼、薄彬、胡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年11月,杭州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聚力文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志芳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28168.6元; (二)余海峰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10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薄彬、胡皓、姜飞雄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禹碧琼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冯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4月,聚力文化公告,部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举报/反馈